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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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和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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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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