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解释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人院相关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人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与费的区别与税收规范筹集
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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