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解释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人院相关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申报的税收***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调整产生的***。 二是税收***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调整产生的***,以人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企业破产法中,有的***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调整产生的***按照普通***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人院关于税务***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与其他普通***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调整产生的***按照普通破产***申报。
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土地***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公告》规定,在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的税务管理,履行税***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或者代。《公告》规定,从人民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或者代。
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重量、面积、件数等)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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