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没有发展
职业没有发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技能几乎不变
因为劳务派遣工的职责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以,他的工作技能几乎是不变的。比如,一个运维工程师,他被派去一家公司,工作职责是负责运维自动化、工具及平台设计、开发、实现和维护。但是不到半年,他又被派去一家公司,工作职责依然是负责运维自动化、工具及平台设计、开发、实现和维护。因此,不管他工作多久,由于服务单位的变动,他的工作技能都没有变。
②岗位不会变
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它需要给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人才;对用人单位来说,它只需要劳动者帮它完成任务就行。所以劳动者处于中间,几乎很少有人会考虑他们的职业发展。因此,作为劳务派遣工,是几乎没有升职。
用工单位违规使用派遣用工的审查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即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风险,并未遵循劳务派遣三性规定。
就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案件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如劳务派遣合同不存在***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应认定有效。第二,劳动者要求突破劳务派遣***关系,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第三,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因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劳动者如要求确认某具体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岗位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可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是经营期限届满不必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不过,假如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是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期内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款项规定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妥善处理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天津***代缴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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