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规使用派遣用工的审查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即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风险,并未遵循劳务派遣三性规定。
就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案件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如劳务派遣合同不存在***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应认定有效。第二,劳动者要求突破劳务派遣***关系,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第三,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外包派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因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劳动者如要求确认某具体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岗位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务外包,应不予受理。
劳动者被退回后的工资待遇
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报酬,且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无工作期间”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单位未依约派遣劳动者、因客观情况导致派遣无法完成或劳动者虽被用工单位退回又未解除合同等情形。
劳动者因、病假及女职工三期等情形导致用工退回的,劳务外包收费标准,劳动者被退回后的工资待遇可根据、病假及女职工三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目前,针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开具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企业仅就实际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企业受托代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住房,不应向客户开具。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应就向客户收取的全部金额全额开具,即受托代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住房均需向客户开具。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