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疗统筹企业职工***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符合税收******规定的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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