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体是多少?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工厂环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
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类别如何判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条规定,工厂环评机构,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工厂环评办理价格,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工厂环评办理,并制定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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