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依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检查各螺栓紧固件有无松动现象,如有松动应及时拧紧各螺栓。
2、检查升降机电气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各交流接触点吸合情况导线接头情况等。
3、检查各种安全限位开关动作是否灵活,各限位碰块有无移位。
4、检查升降机吊笼运行通道上有无突出物,确保吊笼运行安全距离不小于250mm。
5、检查各部位润滑情况,及时加注润滑脂(请参考升降机的润滑部分)。
6、检查吊笼进出门 、防护围栏门等开启灵活与否,检查各限位开关动作情况。
7、检查各滚轮、背轮的调整间隙及齿轮与齿条的啮合间隙是否正常,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进行调整。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 内容和要求,
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使用。 特种
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 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
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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