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或电气相关):至少12人,其中至少2人工程师,其他为工程师(无损检测责任人也必须为工程师职称)
类(持对应):至少29人,其中起重机司机2人、指挥2人、焊工20人(有焊接机器人的可以只提供10焊工)、电工5人
不用持证类:至少16人,包括质检员8人(含2个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外协时不需要)、安装工8人
以上人员均不互相兼职,并应交
3、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式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吊安装后上报辽宁省安科院进行检查合格后出具,一月后下发准用证,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4、准用证书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吊安装后上报安科院进行检查合格后出具塔式,一月后下发准用证,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5、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安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审查无误后留存备案。
6、法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塔吊租赁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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