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shu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shu号、型式试验证shu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7、安装单位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资料安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审查无误后留存备案。
8、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及基础图、各台塔吊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及基础图施工单位安装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报验,检查合格后同意隐蔽,签认报验单并留存备案。
9、符合编审程序的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安装、拆除方案塔吊租赁单位在安装前7天将编制的专项安装、拆除方案交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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