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要求(塔式/升降机、停车库、缆索式、桅杆式):
①场所要求:
生产车间厂房3000㎡、办公场所300㎡、仓库200㎡。共计3500㎡以上(应准备相应的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不少于5年且面积符合要求)
②设备仪器要求:
△塔式、升降机(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仿形或数控切割机(直径1000mm*厚度30mm)、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起重机10t、标准节组焊工装及生产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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