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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驰浩科技2022/5/10 3:56:15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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