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shu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shu号、型式试验证shu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门座还需要:【门座式制作平台(铸造平台10m*3m*200mm或钢板平台10m*3m*30mm或网架型式平台10m*3m)、相贯线切割机、回转支撑座圈加工设备(可外委)、臂架组焊工装】
△流动起重机生产设备类(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数控切割机(10m*3m)、折弯机(2000kN)、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结构车间内同跨两台起重机(总和不低于32t且单台16t以上)、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可外委)、工装(包括起重臂、回转平台、车(底)架焊接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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