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具有 GA1 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 即具备 GA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 GC1 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
位, 即具备 GC2、 GC3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 GC2 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 即具备 GC3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 逾证
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 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 即失去安装资格, 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宽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 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 应有符
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第十三条 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 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 见附件五) 的要求。第十四条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准和发证。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 要求评审后, 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审查评定意见为: 具备换证条件、 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1. 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 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标准, 接受监督检查, 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 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动转基本正常, 执行压力管道有关***、 标准较好,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 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 不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 1 或 2 条件的, 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 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 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的安装单位, 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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