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
1. 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 格式见附件六) 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 格式见附件七) 。 GA 类、 GC1 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主管部门( 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 下同] 、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
1. 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应约请一个经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 、 《实施细则》 、 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 我评定,自 我评定合格后, 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 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 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经注册的评审员 及特邀( 必要时) 组成, 审查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 4 人, 审查组长由具有 3 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 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日 。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 要求评审后, 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审查评定意见为: 具备换证条件、 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1. 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 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标准, 接受监督检查, 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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