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要求(塔式/升降机、停车库、缆索式、桅杆式):
①场所要求:
生产车间厂房3000㎡、办公场所300㎡、仓库200㎡。共计3500㎡以上(应准备相应的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不少于5年且面积符合要求)
②设备仪器要求:
△塔式、升降机(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仿形或数控切割机(直径1000mm*厚度30mm)、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起重机10t、标准节组焊工装及生产工装;
厂房建筑面积(m2)
3000 (结构车间至少1600)
2000 (结构车间至少1000)
1000 (结构车间至少600)
办理升降机制造许可证生产条件:
升船机须具备: (1)卧式车床(2)卷板机(3)油压机、压力机(或折弯机) (4)创边机(5)剪板机
(6)平板机(7)数控切割机(8)钢材预处理设备(9)金属防腐、涂装设备(10)co2气体保护焊机和
自动埋弧焊机。
其它升降机械须具备: (1)切割 设备(2)焊接设备(3)涂装设备(4)机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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