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di(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检验仪器类(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经纬仪;水准仪;噪声检测仪器;超声或X射线检测仪(无损外委时不需要);绝缘电阻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检测仪器;万用表;硬度计;激光测距仪;50m钢卷尺(含修正值)、超声波测厚仪。门座还需要:全站仪。流动起重机还需要: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需要),油压测试装置,红外测温仪。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或电气相关):至少12人,其中至少2人工程师,其他为工程师(无损检测责任人也必须为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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