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记账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十一)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下应当设置三级明细。二级明细应当包含“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底税额”、“简易计税”、“转让***商品应交***”、“代扣代交***”、“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等项;二级明细“应交***”下增设的三级明细至少应当包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项。
应交***、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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