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六)其他应收款
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入账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累计折旧金额、本期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与会计报表金额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十五)销售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六)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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