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
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 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
(十二)其他款。应按其他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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