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 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档保管。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二)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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