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业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二)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门报告。
(十一)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下应当设置三级明细。二级明细应当包含“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底税额”、“简易计税”、“转让***商品应交***”、“代扣代交***”、“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等项;二级明细“应交***”下增设的三级明细至少应当包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项。
应交***、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十二)其他款。应按其他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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