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十五)销售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六)管理费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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