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承接业务
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承接业务之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第十八条 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记账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存款
月末***存款明细账应当与***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存款账面余额与***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
确认应收时,应附复印件,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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