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
(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
第二十一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还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存款账户余额要与***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五)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三条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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