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是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在具体执行代理记账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在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查阅、登记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及应当经过审批和***,除******外,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会计档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及人员查阅。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借阅、委托人以前年度会计档案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委托人办理会计档案的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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