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报告。根据***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余额调节表。
四、***申报。根据税收******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申报。
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三)初次会计业务交接
确定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
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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