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会计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考虑重要性以及代理记账业务风险要素;
(七)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2.行业规模、产品服务现状及前景
(1)目前代理企业数量增长已趋于平缓。
(2)行业发展思路也已从规模的扩张转向质量的提升。代理记账产品及服务的种类正在不断拓展和创新。在充分结合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发挥代理公司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化的问题解决方案。激烈的市场竞争、严格的监管和积极的行业自律促使代理记账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较以往有所提升。
(3)由于经营管理模式、行业监管机制、市场供需关系、人力资源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服务质量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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