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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