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各级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记账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记账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预定的委托目标已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并顺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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