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对十几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分析,经5min初期雨水的冲洗,受污染的区域基本都已冲洗干净。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间);F——污染区面积(m2)。
4 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96h选取。
5 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20%选取(包括事故跑水、渗漏水)。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 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 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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