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环保总局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率。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5 其它规定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排放视同超标。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门制定。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A.3.2 超声清洗器。A.3.3 容量瓶:50ml、25ml。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A.3.5 比色管:25ml。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A.3.7 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A.4 采样和样品保存A.4.1 采样: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 16157-1996的等速采样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