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3.2 超声清洗器。A.3.3 容量瓶:50ml、25ml。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A.3.5 比色管:25ml。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A.3.7 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A.4 采样和样品保存A.4.1 采样: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 16157-1996的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油烟净化设备 [1] 技术应用的发展方向应***于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朝着尽可能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维护量并保证运行可靠性方面努力。设备应配置必要的工作仪表可指示出电压、电流、液位、阻力、温度等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参数,便于日常维护和监管。组建一批饮食业油烟治理的化运营公司,也是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油烟净化设备应用水平提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