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是否***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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