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什么是报废汽车回收
一、报废汽车
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据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不仅满足了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使用等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将促进行业资源汇聚,推动行业快速高质量发展。
报废车回收和再生利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类机动车报废使用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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