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
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6.20 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污染控制要求
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 8978 中的1998 年1 月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GB 8978 中的1998 年1 月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现在无论是单位和个人,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已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车辆报废更新涉及面很广,关系到千家万户,这不仅是报废汽车监管部门或回收企业的事,而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办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报废机动车: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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