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对知识产权情况采用Ⅰ、Ⅱ类分类评价方式,摒弃了过去不分类别只做数量要求的操作方式,同时在知识产权数量的评分上,若不具备Ⅰ类知识产权,则无可能获得数量评价的满分(8分),故,对一般企业而言,***发明专利对于高新认定的意义进一步提高。
其次,由于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的要求,故指引中明确了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时只能使用一次,即认定时使用后,复审不能再次使用,或复审时使用过,重新认定时不能再次使用。而Ⅰ类则无此限制。
再次,明确了***通知书+缴费收据可作为***证明手续使用,亦体现了新政策的宽松倾向。
明确了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一个权属人使用,解决了以往认定中关联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以往实际认定中,如有两个权属人,认定时则只按1/2个知识产权认定,以此类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环保、质量/安监、审计等部门。
检查要点:科技部门。
1.技术领域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或工作指引中的领域。
2.专利权属及专利时效确认。
3.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
4.申报前后各期数据对比及与高新年报数据对比5.申报材料各项指标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申请时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即近三年研发费):
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行为。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新变化
1、增加NIP表:使用过的II类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可与RD、PS、科技成果转化表关联,不计入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评价得分;
2、已***专利申请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软著***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以填入IP表;
3、成果转化以知识产权申请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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