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个体食品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的权利。
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监督***窗口或所属辖区食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据《食品安全法》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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