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打官司费用诚信企业 北鼎律师正确选择
作者:北鼎律师事务所2022/8/30 7:57:39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公an交通管理***也是这样做的,既要从事实的角度***与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更要从***的角度探讨调解与赔偿的问题。随着该办法实施时间的推移以及公an***交通警cha事故处理实践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大家在心目中一致认为公an***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概念内涵就应当包含事实性原因的认定与***性的责任认定,并且这种观念直到现在还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存在,甚至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对事故处理与善后全过程负责。如果对当事交通的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不服或者稍有不满意的,当事人就会直接选择纠缠、投诉、等非常规手段。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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