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事故打官司价格价格合理「在线咨询」
作者:北鼎律师事务所2022/8/29 22:57:36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显然是一种机关的证据采集与调查行为,是国家依据法律对相关主体的职能分工。它将公an交通管理机关与法院的职能区分开。公an交通管理机关擅长调查与取证,并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优势;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案,其优势在于对于法律精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解。选择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公正与公平,更有利于确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得以法治化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勘验、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做出证明当事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综合结论,其本质就是一种事实性与意见性证据。


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机动车一机动车、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或行人,在常规通行状态下因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又按照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报警、接受竟方的调查与处理。此类事故因调查处理程序完整,所得证据充分,当事人相当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责相对比较容易、准确。

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规处理方法失效,这时需要给当事人一条其他路径寻求救济或者直接推定责任。

一是安全法规定之外的“道路”或“车辆”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交由相对应部门依据其特定情形处理,无规定主管部门的由交通警cha部门比照定责、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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