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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鼎律师事务所2022/6/5 5:06:37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当事民jing严格认真履职、集体研究、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并且设置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违规处理等救济性制度,足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尽管如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认定过程中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依据应当成体系,不可以孤立地应用。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其渊源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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