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及相关***应当受到的各种行政性处罚;
***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肇事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约束与处理,常见的有交通肇事罪与***驾驶罪等;
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对其他方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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