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公an交通管理***也是这样做的,既要从事实的角度***与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更要从***的角度探讨调解与赔偿的问题。随着该办法实施时间的推移以及公an***交通警cha事故处理实践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大家在心目中一致认为公an***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概念内涵就应当包含事实性原因的认定与***性的责任认定,并且这种观念直到现在还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存在,甚至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对事故处理与善后全过程负责。如果对当事交通的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不服或者稍有不满意的,当事人就会直接选择纠缠、投诉、等非常规手段。
公an***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显然是一种***的证据采集与调查行为,是***依据***对相关主体的职能分工。它将公an交通管理***与***的职能区分开。公an交通管理***擅长调查与***,并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优势;***的职责在于判案,其优势在于对于***精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解。选择***作为一个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公正与公平,更有利于确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得以法治化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an***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勘验、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做出证明当事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综合结论,其本质就是一种事实性与意见性证据。
公an***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对逃逸、故意***、伪早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还特别指出省级公an***可以根据有关***、***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这一条为各个地方公an***设置本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规范了实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直接相关联的***规定,可以进一步看出公an***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在于其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