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也称应急电源,主要用途是某些用电单位虽然已有比较稳妥可靠的网电供应,但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如出现电路故障或发生临时停电之类,仍配置自备电源作应急发电使用。可见,备用电源实际上也是自备电源的一种,只不过它不被作为主电源使用,而仅在紧急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使用。
三、替代电源。替代电源的作用是弥补网电供应之不足。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网电价格过高,从节约成本的角度选择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替代电源;另一个是在网电供应不足的情况下,网电使用受到限制,供电部门不得已到处拉闸限电,这时,用电单位为了正常地生产和工作,就需要替代电源加以救济。
三、防爆无轨胶轮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生产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销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审核发放要求***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产品发生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严禁擅自改装制造销售。要针对无轨胶轮车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立即开展排查,发现存在与事故车辆相同问题的车辆不得再销售,已销往煤矿企业的应协助煤矿企业尽快消除隐患。要积极做好产品***服务以及使用与维护技术培训,为煤矿企业安全使用无轨胶轮车创造条件。
五、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对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特别是要排查、清除违规使用的非防爆无轨胶轮车、自行改装无轨胶轮车,防止无安全标志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在煤矿井下使用;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无轨胶轮车的采购与维护管理,严防无轨胶轮车辆带病下井。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分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各无轨胶轮车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