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效信赖推荐「合肥曌云」
作者:合肥曌云2022/5/17 8:06:41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审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权无效需准备的材料: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申请人的明信息资料;





《专利法》第二十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不予受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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