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人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 告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在专利复审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不予受理;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原则;***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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