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的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 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
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人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 告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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