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服务至上「合肥曌云」
作者:合肥曌云2021/11/21 17:55:57






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对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院起诉。人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无效理由的***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一般法33、26、细则20是必选理由。法22、23三性是决定性理由。

(二)不常用理由5条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2、法5条(、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4、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法33条 (修改超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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