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返还租赁物。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解释之所以明确规定了该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在租赁关系中,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而言,承往往因不具备自有住房,经济上困难而需要租赁房屋,处于弱势地位,对其予以适当的保护,使其租赁关系相对稳定是必要的,这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律师提醒】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可以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果出未将所售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善意的买受人,则应当赔偿因此给买受人带来的损失。本案中,诉争房屋已经为唐女士所有,但刘先生与赵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4日方到期,故刘先生有权继续租住房屋至租赁期满,当然其也要按照原约定向唐女士***房租。至于唐女士因继续履屋租赁合同,而导致其不能占有、使用房屋的“损失”,因其在买房时对所购房屋租赁的事实是知情的,其无权向赵某主张赔偿,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一、基于租赁房屋物理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物理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租赁房屋出现毁损、灭失情形的;其二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安全或健康情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上述瑕疵,致使承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承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种情形下,租赁房屋的毁损需达到严重影响承使用的程度,而且出不在承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确保承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所知悉的,承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
如果买房人在房屋交付时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立即修理整改。否则,一旦购房人接收了房屋,则对所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会仅履行对房屋的质量保修义务,而不会向买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这也正是实践中开发商不顾交房条件强行向买房人交房的主要原因。对这种强行交房的行为,买房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所以,本案中张先生的一边保留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边拒绝收房,这种理性***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购房人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