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一、基于租赁房屋物理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物理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租赁房屋出现毁损、灭失情形的;其二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安全或健康情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上述瑕疵,致使承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承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种情形下,租赁房屋的毁损需达到严重影响承使用的程度,而且出不在承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确保承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所知悉的,承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基于租赁房屋违反法定使用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违反***、行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依法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比如,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这些房屋都应当禁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承租赁到此类房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基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解除权。如果承和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合同。